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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租车人、租赁公司需承担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车辆被租车人转借无驾驶资格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未到场是否有效?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447号生效判决分析:

  1. 经法院委托的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已履行鉴定到场通知义务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无相反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不得申请重新鉴定;
  2. 汽车租赁公司仅需对登记租车人的驾驶资质尽到合理审核义务,租车人私自转借车辆的,租赁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车人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资格仍转借车辆的,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吴某雄从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自助租赁涉案车辆,租赁公司已审核吴某雄的驾驶资质,符合租赁条件。后吴某雄明知陈某川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将租赁车辆转借陈某川使用。陈某川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李某曦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判决后陈某川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伤残鉴定未通知其到场程序违法、租赁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担责、吴某雄应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经法院摇珠选定,已履行通知义务,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予以采纳;租赁公司已尽到租车人资质审核义务,无过错无需担责;吴某雄作为车辆管理人转借无证驾驶人存在过错,一审判令其承担20%按份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川作为无证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44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建议优先通过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收到鉴定到场通知后应按时参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无法仅以未到场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2. 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留存租车人驾驶资质审核记录,采用自助取车模式的也应当通过人脸识别、证件校验等方式核实取车人身份与登记租车人一致,避免因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3. 车辆承租人、管理人不得将车辆转借无驾驶证、酒驾、毒驾等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否则发生事故后将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通常会因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拒绝赔付,剩余赔偿责任将由驾驶人和过错方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