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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给公司购车却未计入公司资产,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合伙人返还款项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4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资人基于合伙合意给公司转款用于购置运营车辆,最终车辆未被认定为公司资产、出资人未获得对应收益的,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465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有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仅在获利方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受损方损失与获利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如果出资人转款是基于事前约定的合伙/合作合意,即便后续出资目的未实现,也不满足“获利无合法依据”的核心要件,无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黄某甲与朱某乙原是江门市蓬江区某丙运输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二人约定各自出资7万元给公司购置运营车辆,黄某甲依约向某丙公司账户转款7万元,备注为“添置车辆和设备费用”,某丙公司随后将全部购车款转给售车方吕某景、开平市某丁物流有限公司。后因车辆权属争议,生效判决确认案涉5台车辆归朱某乙个人所有,某丙公司清算组先后起诉要求吕某景返还购车款、朱某乙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均被法院驳回。黄某甲认为自己出资7万元未获得对应权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朱某乙返还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黄某甲转款是基于与朱某乙的合作合意,清楚知晓款项用途为购置车辆,朱某乙使用该笔款项购车有双方事前约定作为合法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诉求无法实现后的兜底救济途径。

裁判结果: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黄某甲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465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当得利不属于“万能案由”,当事人在合伙纠纷、投资纠纷、合同纠纷等请求权无法得到支持后,随意以不当得利起诉的,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建议遇到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匹配案件事实的请求权基础,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2. 合伙人共同出资购置公司资产时,要书面明确约定资产权属、登记主体、收益分配规则,购置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同步更新公司财务账册,将资产明确计入公司固定资产,避免后续出现权属争议。
  3. 如果发现其他股东擅自将公司资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损害股东权益的,可优先选择合伙协议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对应案由起诉,同时收集好出资凭证、沟通记录、资产运营收益相关证据,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