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是否需承担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4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如何认定,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是否需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2. 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如何核算,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是什么?
3. 发包方主张抵扣工程罚款、代付费用需满足哪些条件?夫妻一方参与项目收付款是否需对工程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48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合同相对方认定: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将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括号形式列入甲方签约主体,且项目负责人实际参与合同履行、通过家属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的,应认定其与承包企业为共同发包方,需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不能仅以系履行职务行为免责。
第二,关于争议工程量核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优先采信鉴定机构结合现场勘验记录、施工图纸、双方沟通记录作出的专业鉴定意见。施工方主张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需举证证明该部分属于双方确认的争议项,未纳入已结算范围;发包方主张工程量已重复计算的,需提交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明细佐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关于费用抵扣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发包方主张从工程款中抵扣罚款、代付的餐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的,需证明相关费用实际产生,且经施工方签字认可或符合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项目工人工资、工程款的,可认定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需对工程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江门市新会区某住宅项目的总包方,2019年将项目瓦工劳务分包给个人刘某,双方签订的《瓦工劳务承包协议》甲方列明为“某甲公司(江某甲)”,加盖某甲公司项目专用章并由江某甲签字,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也仅由江某甲作为甲方负责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双方因工程量核算、已付款金额产生争议,刘某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江某甲及江某甲妻子温某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39万余元及利息,某甲公司反诉要求刘某返还超付工程款181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江某甲是否为案涉分包合同的共同发包方,是否需承担付款责任?
2. 双方存在争议的135万余元工程价款是否应计入总工程款?
3. 某甲公司主张的76.6万元罚款、3.7万余元代付费用是否可抵扣工程款?
4. 温某是否需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合同明确将江某甲列入甲方主体,且江某甲实际参与合同履行、通过其妻子温某支付工程款,应认定为共同发包方,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其次,鉴定机构结合现场勘验、施工图纸、双方沟通记录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争议项均未纳入双方已确认的结算范围,应单独计价,一审认定总工程款1580万余元并无不当。再次,某甲公司提交的罚款单、代付费用凭证均为单方制作,未经刘某签字认可,也无证据证明已送达刘某,不予抵扣。最后,温某使用个人账户多次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属于与江某甲共同生产经营,需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公司、江某甲、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江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某支付工程款374486.57元及逾期利息,温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发包方某乙公司在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驳回某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48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实际施工人/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需明确发包方主体,若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合同甲方或单独在合同上签字的,后续可同时主张其与承包企业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对合同外新增工程量要及时办理签证,留存与发包方的对账、沟通记录,明确争议项范围,避免结算时被主张重复计算。
2. 对发包方/总包方:分包合同中需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避免直接将项目负责人列为共同甲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罚款、代付费用要及时与施工方签字确认,留存送达凭证,否则无法抵扣工程款;尽量使用对公账户支付工程款,避免使用员工或家属的个人账户支付,防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或共同经营,承担额外责任。
3. 对参与工程相关事宜的个人:若仅为代付工程款,需签订明确的代付协议约定款项性质,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进而对工程大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