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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验收就交付使用质量保修金能否主张返还?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承包人主张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合伙人退伙后是否需要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工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54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仅视为竣工日期可按转移占有之日认定,并不直接等同于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返还需经发包方组织验收、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的,在双方未按约定完成验收流程、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暂不成就,承包人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其次,合伙人内部的退伙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产生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退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按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真实案例

2020年,潘某丙经营的开平市某兴装饰工程部将开平市某镇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曾某甲、刘某乙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经发包方组织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022年年中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交付业主方投入使用,2024年1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441万余元,欠付工程款170余万元。

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金返还、责任主体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兴工程部、潘某丙支付扣除3%保修金后的剩余工程款15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合伙人张某丁、卢某华承担连带责任,质量保修金待支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双方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虽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已完成结算,发包人应支付97%的工程款;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需经组织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现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且未完成验收流程,保修金支付条件暂不成就;合伙人内部退伙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潘某丙及某兴工程部仍需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54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承接建设工程时务必确认自身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提请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留存好提请验收的沟通记录,若发包方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要及时固定转移占有工程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主张工程款。
  2.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返还条件,避免仅约定保修期未约定返还条件产生争议;若工程已交付使用满约定保修期,要及时发函催告发包方组织验收,留存催告记录,达到返还条件后及时主张权利。
  3. 个人合伙经营工程项目的,内部退伙协议仅对合伙人有约束力,对外仍需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时建议就债务承担事宜与债权人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