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主张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的决议不成立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5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以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内部集体决议、系个别成员私盖公章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签约决议不成立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55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事项已经过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便业委会签约环节存在内部盖章流程的瑕疵,只要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业主大会表决的合法性,该对外签约决议依然具备成立基础和对外效力;其次,业主针对业委会决议提出异议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逾期该权利直接消灭,诉请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江门恩平某甲小区2020年通过发布公告、书面投票、结果公示等合法程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选聘某乙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决议,业委会随后与该物业公司签订《2020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进驻小区提供服务,相关合同效力已经多轮生效司法裁判确认合法有效。2025年小区业主陈某、梁某、吴某一以业委会签约未经过内部集体决议、系副主任吴某二私盖公章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签约决议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三业主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某甲业委会作出的与某乙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决定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首先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物业选聘的业主大会表决合法有效,业委会签约是履行业主大会决议的职务行为,即便签约盖章环节存在内部程序瑕疵,也不足以否定决议的成立基础和对外效力;其次案涉物业2020年即进驻小区提供服务,三名业主作为小区住户长期接受物业服务、缴纳物业费,最迟在2020年就应当知道案涉决议的存在,2025年才起诉远超1年除斥期间,相关权利已经消灭。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550号
- 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如对业委会决议有异议,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该1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逾期将直接丧失胜诉权; 2. 业委会作出对外决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议事规则,留存开会记录、委员表决签字、公示凭证等全部材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 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可通过向业委会反映、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续聘物业、起诉主张物业承担违约责任等合法途径维权,直接起诉否定业委会签约决议效力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