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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增项未书面确认能算入结算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装饰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增项需双方书面确认才生效,施工过程中业主仅口头认可的增项,是否可以计入工程结算款?

2. 装修工程存在轻微质量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尾款,并主张巨额逾期入住损失、律师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551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同虽然约定增项需书面确认生效,但如果业主已经通过微信沟通、当庭自认等方式明确认可增项事实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的书面确认条款,该增项对应的工程款应当计入结算总额,业主事后以未签订书面增项协议为由拒绝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装修工程仅存在局部轻微瑕疵、经整改后基本符合正常使用标准,业主无法举证证明瑕疵已经达到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程度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业主要求施工方反复整改、赔偿巨额逾期入住损失的请求,反而会酌情从工程尾款中扣减对应瑕疵的修复费用,一次性化解双方纠纷。

最后,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的,该费用不属于诉讼必然支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龙某生与广东某装饰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00个工作日,预算价款81621元,增项需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另约定工程款优惠3000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增加了厨房扩建至小阳台的增项,龙某生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认可该增项。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卫生间排水、排气扇安装等问题产生纠纷,龙某生主张工程未完工、质量不合格,起诉要求施工方修复瑕疵、赔偿逾期入住损失55000元、律师费15000元等,施工方反诉要求龙某生支付工程尾款8206元。

法院观点

1. 案涉增项虽无书面确认,但龙某生已通过微信、当庭自认明确认可增项事实,应当计入结算,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价88206元已按约定扣减3000元优惠,符合合同约定;

2. 卫生间排水问题经整改后基本可正常使用,仅存在轻微积水瑕疵,酌情从工程款中扣减3000元弥补龙某生损失即可,无需判令施工方再次修复;

3. 龙某生主张的逾期入住损失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律师费无合同约定,均不予支持;

4. 龙某生二审新增的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驳回龙某生全部诉讼请求,龙某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尾款5206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551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预算清单,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增项、减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建议签订书面确认单,明确单价、工期调整规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施工方对于增项要及时取得业主的书面确认,若业主仅口头认可的,要留存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施工过程照片等证据证明业主已同意增项,避免结算时业主否认增项事实;
  3. 对于装修质量瑕疵,业主要及时固定证据,若瑕疵确实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切勿以轻微瑕疵为由恶意拖欠工程款,否则可能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若希望对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的承担主体、计算标准,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类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