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完成质量整改后发包方还能主张违约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6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经检测合格的,发包方还能否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质量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634号生效判决解答:《民法典》虽规定修理、重作、更换与支付违约金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可合并适用,但该适用的前提是违约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若施工方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完成整改,质量缺陷已完全消除,且发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因质量问题产生了停业损失、行政处罚、额外成本支出等实际损失的,法院对发包方主张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换;(九)支付违约金。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真实案例
开平市某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某乙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某历史建筑修复改造项目,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按合同总价0.3%/次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2022年9月全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未按约定返还347.4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4年10月,消防部门抽查发现项目内美堂酒店消防门耐火性能不合格,向甲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整改要求后,于2025年4月完成全部不合格消防门的更换工作,经复检消防门质量合格。甲公司遂以消防门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0.27万元,并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一审法院驳回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乙公司已积极履行整改义务,质量缺陷已消除,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实际损失,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63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除通知施工方整改外,需同步留存因质量问题产生实际损失的全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停业损失核算记录、第三方服务支出凭证、沟通产生的人工成本台账等,无损失证据支撑的违约金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施工方收到整改通知后需在指定期限内按规范完成整改,留存整改过程记录、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官方证明/双方确认文件,可有效抗辩后续违约金主张,本案中乙公司正是凭借完整的整改记录、复检合格报告获得法院支持。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功能、返还条件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满足返还条件,质量问题属于质保金约束范畴,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到期履约保证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