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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购车款已被法院判令退还客户,转款方还能再起诉要求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7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代客户向合作方支付购车款,该笔款项已经被生效判决判令合作方全额退还给客户的,支付代付款的企业能否再起诉要求合作方返还同一笔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733号生效判决解答:同一笔款项不应重复返还,若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代付的款项属于客户已付的款项,判令收款方向客户全额返还的,代付方再以合作协议为由要求收款方返还该笔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代付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基于其与被代付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借款、合作约定等)另行向客户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真实案例

江门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与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为汽车销售合作关系,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约定汽车贷款放款、车辆抵押等合作流程。2024年11月27日,金某公司向明某公司转账8万元,备注为“代付陆某寅车款”。

后因明某公司未按约定向购车人陆某寅交付车辆,陆某寅起诉明某公司要求返还全部购车款11.2万元,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703民初5219号生效判决,判令明某公司向陆某寅返还购车款11.2万元及利息,该款项包含了金某公司代付的8万元。

后金某公司以明某公司违反《合作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明某公司返还其代付的8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案涉8万元的转账凭证与陆某寅在前案中提交的付款凭证为同一笔,已经生效判决判令明某公司退还给陆某寅,明某公司无义务重复返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73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进行代付操作时,除了转账备注代付信息外,建议与代付对象、收款方签订三方书面协议,明确代付款的性质、返还路径、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出现同一笔款项被重复主张的风险。
  2. 若生效判决已经对案涉款项的返还主体、返还方式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得就同一笔款项另行起诉要求收款方重复返还。
  3. 代付方因代付款产生损失的,应当基于其与被代付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借款、合作分成约定等)向被代付方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向收款方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