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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赠与款能否扣减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原配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时,第三者主张扣减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双方之间的双向往来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758号生效判决分析: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的款项,但返还金额并非一概按照赠与总额全额计算:首先,第三者与赠与人之间正常的双向转账、代付款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部分,可以直接抵扣赠与总额;其次,赠与人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已经实际支付的合理抚养费不属于赠与范畴,也可以在返还款项中予以扣减,原配主张全额返还所有款项的诉求不会得到全部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黄某甲与梁某丙2004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梁某丙与代某乙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2018年二人生育非婚生女代某丁。2016年至2024年期间,梁某丙累计向代某乙及代某乙母亲转账合计835678.12元;同期代某乙也向梁某丙转账、代还信用卡、代付鱼饲料款合计422157.49元。黄某甲发现上述转账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代某乙返还885678.12元及利息(含其主张的5万元现金赠与)。

争议焦点

1. 黄某甲主张的5万元现金赠与是否真实存在;2. 代某乙向梁某丙的转账、代付款项能否在本案中抵扣赠与款;3. 代某乙主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鉴定费能否在本案中一并抵扣。

法院观点

首先,黄某甲主张的5万元现金赠与没有证据佐证,代某乙也未自认,不予支持;其次,代某乙向梁某丙的转账、代付款项属于双方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在本案中直接抵扣,不属于法定抵销的适用场景;第三,梁某丙作为代某丁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酌定按每月2000元标准计算85个月抚养费共17万元,加上代付的鉴定费2800元,均可以在返还总额中扣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代某乙返还黄某甲240720.63元及按LPR计算的利息,二审驳回黄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758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原配而言,发现配偶向第三者转账后,要第一时间固定转账记录、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不要盲目主张全额返还,需提前梳理可能被抵扣的合理费用,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 对于婚外第三者而言,接受有配偶者的大额赠与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若主张抵扣抚养费、代付款等,需留存好相关支付凭证、抚养支出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对于存在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而言,支付抚养费建议单独转账并明确备注“抚养费”,不要与其他赠与款项混同,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区分款项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