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结算确认书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8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与总包方签订的独立结算确认书主张工程款?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需要退还?发包人未完成财政评审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804号生效判决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双方在无效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结算确认书具有独立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不受总包与发包人之间财政评审程序的约束;
- 若总包方实际履行了工程管理义务,且结算时双方已一致同意扣除约定比例管理费的,实际施工人再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管理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 发包人已按总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当前节点进度款,后续付款条件(如竣工验收、财政评审)未成就的,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某乙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江门某公路项目总包资格后,将项目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广东开平某甲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某甲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内容后,与某乙广州公司签订《工程完成及移交情况确认书》,明确约定扣除8%管理费后,某甲公司已完工部分总工程款为24192058.34元,某乙广州公司已付14342797.9元,尚欠9849260.44元,后续未完工工程及验收义务由某乙广州公司自行承担。
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广州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退还多收的120万余元管理费、退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发包人蓬江某丙局、代建单位蓬江某丁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乙广州公司抗辩称合同无效,工程款需等待财政评审结果确定,不应按双方私下结算金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交工验收合格,双方签订的结算确认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可作为结算依据,无需等待财政评审结果;某乙广州公司已实际履行管理义务,且结算时已一致同意扣除8%管理费,无需退还;发包人已按总包合同约定支付60%进度款,后续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乙广州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9849260.44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80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方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应尽量与总包方签订独立的结算确认文件,明确已完工范围、结算金额、已付款、欠付款等核心内容,该文件不受原分包合同效力影响,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
- 总包方若主张扣除管理费,应留存好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相关证据,包括人员派驻记录、安全质量管控文件、对外协调沟通记录、管理成本支出凭证等,否则即便合同约定了管理费,也可能被法院调低甚至不予支持;
-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是发包人与总包方之间的内部结算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总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法结算约定,总包方以未完成财政评审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承担责任的,需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且付款条件已成就,否则仅能向合同相对方(总包/违法分包方)主张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