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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发包方主张的扣款未提反诉能否直接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8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主张的违约损失、代垫款项等抵扣工程款的请求,未提起反诉的,法院是否会一并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855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被告主张的扣款如果是无争议的、已获双方确认的到期债务,可依法行使法定抵销权直接抵扣;但如果被告主张的款项涉及违约事实认定、损失金额核算等独立诉请,且未依法提起反诉的,法院通常不会在本诉中直接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梁某甲主张的7万元违约损失、117154元代垫维稳款以及班组额外收款等,均为其单方主张未获得王某乙确认,且梁某甲未就上述扣款提起反诉,故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直接抵扣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广东某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两个住宅项目的劳务分包给某源公司,某源公司将木工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梁某甲,梁某甲又将部分木工模板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乙完工后因工程款结算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梁某甲支付工程款276155.9元及利息,梁某甲不服上诉,主张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损失7万元、代垫维稳款117154元以及班组额外收款等。

争议焦点

梁某甲主张的各类扣款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抵扣案涉工程款。

法院观点

梁某甲提交的扣款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未获得王某乙确认,不足以证明上述款项应由王某乙承担;同时其就上述扣款未依法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处理,梁某甲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85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分包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单价、结算方式、扣款情形、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扣款、代垫款、违约损失等,应当及时与对方签字确认,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如果诉讼中被告主张抵销工程款的,若涉及的款项金额较大、事实较为复杂,建议及时提起反诉,避免法院以未提反诉为由不予处理,增加诉累;
  • 无资质的自然人承接建设工程劳务的,合同虽属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仍有权主张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需注意留存工程量确认、施工沟通等相关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