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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村鱼塘被要求交5%公共事务服务费条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9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合同中约定需额外向村委会交纳总承包款5%的公共事务服务费,该条款是否有效?已经交纳的费用能否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967号生效判决解答: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公共事务服务费条款属于合法有效条款,承包人应当依约履行交费义务:

  1. 条款内容在竞投前已经通过公告等方式充分披露,承包人知晓条款内容后仍自愿参与竞投、签署合同;
  2. 条款不存在不合理加重承包人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3. 收费约定已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费用用途明确为村内公共事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案涉5%公共事务服务费条款完全符合上述有效要件,周某要求确认条款无效、退还已交费用、无需支付剩余费用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真实案例

周某是江门市新会区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4年通过公开竞投程序承包了本社23.35亩鱼塘。竞投公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明确约定周某需额外向属地村委会交纳总承包款5%的公共事务服务费共计15761.5元,该发包方案已经村民户代表会议71%代表同意,费用专项用于村内人居环境整治、创文创卫等公共事务。周某交纳第一期1576元服务费后,认为该条款无法律依据应属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款无效、退还已交费用、无需支付剩余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条款已提前公开披露,周某知晓后仍参与竞投并签署合同,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时经民主议定程序约定合理公共服务费用,案涉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后合同约定向作为第三人的村委会支付费用符合民法典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相关规定。最终一审、二审均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967号
  •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参与集体资产竞投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竞投公告的全部条款,对有疑问的收费项目要提前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一旦参与竞投并中标,就视为同意全部公告条款,需依约履行义务;
  2. 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发包方案时,对于额外收费的内容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且要明确费用的具体用途,提前向全体参与竞投的人员公示,避免后续产生效力争议;
  3. 如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费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农户可以选择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提起撤销之诉,而非直接否认合同条款的效力,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