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去世继承人持借条起诉缺转账记录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16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仅持有借条、催收聊天记录,未提供转账凭证,起诉债务人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1605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已提供借条、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即使缺乏直接转账凭证,若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应当认定借贷事实成立,支持原告诉求。本案中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债务人应承担的还款抗辩举证责任强加给继承人,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刘某甲借款,累计借款本金20.6万元,张某甲先后出具多份《借条》,部分借条书写在张某甲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刘某甲生前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甲催收欠款,张某甲未否认债务仅以无钱为由推诿。2024年9月刘某甲因病去世,其配偶徐某甲、子女徐某乙、徐某丙作为法定继承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上述借条及催收记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并非借款当事人,无法说明款项交付细节,且未提供转账凭证,无法查明借贷真实性,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借条、张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催收记录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最终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0.6万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160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备注借款用途,避免大额现金交付,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在借条中明确标注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信息,留存见证人联系方式;
- 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当全面梳理死者遗留的债权凭证,包括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提起诉讼,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债务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的,并不意味着原告必然胜诉,原告仍需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核心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只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获得支持;
-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诉讼时效,出借后及时催收并留存催收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