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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已还款未约定抵充顺序优先算本金还是利息?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18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偿还款项时未明确约定是还本金还是利息的,该笔款项应当优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企业经股东会决议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能否以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1819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抵充顺序的,借款人的还款应当优先抵充应付利息,超出法定最高利率保护上限的部分才能抵扣借款本金。企业经合法股东会决议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当按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权以约定不明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0年5月15日,张某向古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1个月,张某后续分两次共偿还18万元,双方未约定该笔款项的抵充顺序。2022年3月7日双方结算后约定借款期限延期,梅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息,各方重新签订了《借条》及《借款抵押合同》。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款,古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剩余本金96万余元及对应利息,梅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某及梅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已偿还的18万元是本金、担保范围约定不明无需担责、一审未送达诉讼材料程序违法。梅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按上诉人确认的有效地址送达诉讼材料,程序合法;已还款项优先抵充利息、超出法定利率上限部分抵扣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梅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范围约定明确,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181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利率、借期,还建议明确约定后续还款的抵充顺序,避免后续就还款是抵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债权人接受企业担保的,也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符合章程规定的决议文件,避免担保落空;
  3.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确保预留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法院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会被法院缺席判决,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