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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场所免费提供K歌服务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1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经营沐足、足浴等服务的场所,未单独收取K歌费用,仅将歌曲点播作为配套增值服务吸引顾客,是否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被判侵权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1822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行为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即便未单独对点歌服务收费,只要该服务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经营收益而提供,就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营者此前已因同类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仍未整改删除侵权作品的,会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不能以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经营亏损为由减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新案例

梅州市梅江区某娱乐中心主营沐足服务,在包房内配备卡拉OK点播系统,未单独向消费者收取点歌费用,仅将K歌作为配套服务吸引客源。某协会是经授权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于2024年6月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明该娱乐中心点播系统内的多首作品属于其管理的授权作品。经查,该娱乐中心2021年就曾因同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之后未整改删除侵权作品,仍持续提供涉案作品点播服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娱乐中心构成侵权,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经营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按照2元/天/包房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判决其停止侵权、删除点歌库内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679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00元。该娱乐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无侵权主观故意、未单独收取K歌费用、经营亏损,要求改判仅承担维权费用26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1822号
  •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经营沐足、酒店、民宿、棋牌等各类经营场所的主体,只要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无论是否单独收费,都属于商业使用范畴,需要提前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使用费,避免引发侵权纠纷。
  2. 若已因著作权侵权被起诉或收到律师函,应当第一时间对曲库内的作品进行排查,删除未获授权的作品,否则后续持续侵权会被认定为主观故意,面临更高额的赔偿,甚至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3. 经营场所的包房数量、经营规模是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核心考量因素,经营者应当留存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包房设置台账等证据,若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包房数量有异议,可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