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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用卡转贷后签署的结算借款合约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18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套取金融机构信用卡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后续双方签署的结算性质的借款合约约定的本金金额能否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1860号生效判决分析:套取信用卡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基于该无效债务转移形成的新借款合约同样无效,合同中关于借款本金、利息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不会直接采信无效结算合约约定的金额,而会以实际出借本金为基数,按照法定资金占用费标准,结合已还款金额逐笔抵扣后重新核算尚欠款项。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新案例

2019年杨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甲借款40万元,周某甲通过刷信用卡将40万元支付至梅州市某创意科技公司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由杨某甲承担。后杨某甲陆续还款302061元,翁某甲(杨某甲前夫)代杨某甲还款5万元。2020年9月11日翁某甲与周某甲签署《借款合约》,约定翁某甲承接前述债务,尚欠借款金额为208000元。后周某甲起诉要求翁某甲按照合约约定还款,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采信了208000元的结算金额,判令翁某甲返还208000元及按年利率3.85%计算的损失。翁某甲上诉后,二审查明翁某甲另有4笔合计2万元的还款未被一审认定,同时认定案涉借贷因属于套取信用卡转贷无效,不应直接采信无效合约约定的结算金额,经按照法定资金占用费标准核算还款抵扣后,最终改判翁某甲仅需偿还本金46275.21元及按年利率3.35%计算的后续资金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186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人严禁套取信用卡、消费贷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否则不仅借贷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还可能面临银行提前收贷、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2. 借贷双方在还款结算时要注意留存全部转账凭证、沟通记录,若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法院会依法对借款本息进行重新核算;
  3. 债务人在承接他人债务前要全面核实债务真实性、合法性,避免承接无效债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4. 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注意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未主张且无时效中断证据的,将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