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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起诉材料未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限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18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早于正式立案时间,是否属于在18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187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光伏安装工程兼具设备销售与施工安装属性,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并网等服务内容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只要承包人在该期限内通过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的方式主张权利,即便正式立案时间晚于除斥期间,也应当认定权利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优先受偿权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并网当日付清剩余工程款,案涉工程2023年10月21日并网,承包人2025年2月27日递交起诉材料,间隔仅16个月余,未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因此优先受偿权获二审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梅州某公司与兴宁某公司签订《光伏发电系统销售合同》,约定梅州某公司为兴宁某公司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总价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并网当日付清剩余14万元工程款。2023年10月21日案涉工程完成并网,兴宁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梅州某公司2025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主张支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以优先受偿权主张缺乏依据为由驳回该项诉请,梅州某公司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并网付清余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自2023年10月22日起算,梅州某公司2025年2月27日递交起诉材料时未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其优先受偿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1. 维持一审关于兴宁某公司支付14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判项;2. 改判确认梅州某公司在1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光伏发电系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187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光伏安装、装饰装修等兼具买卖与施工属性的项目,若包含施工安装、验收并网等服务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维权时可主动提出该项主张以保障债权实现。第二,优先受偿权18个月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建议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权利灭失。第三,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的时间即为主张权利的时间,若遇到法院诉前调解周期较长、正式立案时间延后的情况,注意保留递交材料的凭证,可作为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证据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