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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款利息过高能按LPR四倍调减吗?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5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认为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总和过高,能否主张参照民间借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调减利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55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属于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利率规制规则。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LPR四倍的利率上限条款。

其次,我国现行司法政策对金融借款利率设置了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有证据证明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且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有权请求法院对超过部分予以调减。

本案中,梅州某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持牌金融机构,案涉借款执行固定年利率15.4%,即便加上逾期罚息、复利,总计也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因此法院对上诉人要求按LPR四倍调减利率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项: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30日,梁某、郭某与梅州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贷款期限36个月,执行固定年利率15.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梁某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合同签订后,梅州某银行依约于2022年9月6日发放了50万元贷款。梁某初期尚能按约还款,自2024年3月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2月1日,梁某尚欠借款本金298828.9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7095.56元未还。梅州某银行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本息、支付律师费3500元,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梅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利息(含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贷款是银行跨地域违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合同无效,且利率过高应按LPR四倍调减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金融借款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能否参照民间借贷LPR四倍标准调减。

法院观点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梅州某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具有发放贷款的合法资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持牌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梁某主张按民间借贷LPR四倍标准调减利率缺乏法律依据。
  3.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5.4%,结合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的金融借款司法保护上限,不存在利率过高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纠正一审判决中关于借款本金的笔误),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559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注意区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则: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借款的,不适用民间借贷LPR四倍的利率上限,但如果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总和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有权向法院请求调减超出部分。
  2. 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核心条款:重点关注利率标准、还款方式、计息规则、逾期责任、送达地址等内容,对于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可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表,确认总还款金额与利率标准匹配,避免因计息方式误解产生纠纷。
  3. 谨慎对待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会约定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阶段,若借款人变更住址或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法院按约定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借款人可能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丧失抗辩、举证的权利。
  4. 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存在跨地域放贷、违规收费等问题,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但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会被认定无效,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