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凭盖章的工资确认单能要到欠薪吗?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6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劳动者,仅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确认单、自行签署的劳动合同,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定代表人身份会对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产生特殊影响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690号生效判决分析: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高管/代表”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因自身可控制公司公章、参与公司管理,与公司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因此其主张劳动债权的举证标准远高于普通劳动者。
仅凭自行控制公章形成的工资确认单、自我签署的劳动合同,不足以证明欠薪事实的存在,还需提供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凭证、工资发放流水、本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薛某甲的主张之所以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就在于其提交的核心证据均存在效力瑕疵,且无客观证据佐证劳动关系与欠薪事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薛某甲系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主张2019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间公司累计拖欠其工资、报销款共计62万元,遂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薛某甲提交的核心证据为:1. 加盖公司公章、由薛某乙签字的《工资确认单》,载明2019-2021年欠薪及报销款共20万元;2. 2022年2月1日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署的《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0元;3. 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社保由佛山多家关联公司缴纳,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公司缴纳。
争议焦点
薛某甲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公司欠付其工资的事实,其主张是否应获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薛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其主张劳动债权的举证标准应高于普通劳动者: 1. 2019-2021年期间,薛某甲的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无法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确认单》无工资标准、计算明细、报销凭证等支撑,签字人薛某乙无公司授权,该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 2. 2022年的劳动合同系薛某甲自我签署,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的强制性规定,且无考勤、工作成果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劳动,社保也由其他公司缴纳; 3. 2023年之后无劳动合同,也无任何提供劳动的证据,主张欠薪无事实依据。 综上,薛某甲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未完成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4民终69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薛某甲主张的62万元欠薪及报销款全部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690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法定代表人同时任职公司员工的,务必规范用工流程:劳动合同的签订、薪酬标准的确定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留存书面文件,工资通过公司公账发放并留存流水,日常考勤、工作成果、工作沟通记录要妥善保存,社保尽量由任职公司直接缴纳,避免关联公司代缴导致劳动关系主体认定不清。
- 切勿仅凭“盖公章”就认定证据有效:对于自身可控制公章的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涉及自身利益的债权文件(如工资欠条、借款协议等),仅加盖公章不足以证明事实,必须配套公司决策文件、第三方佐证材料,否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自我交易而不予采信。
- 劳动报酬主张要及时行权: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若长期不主张既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常理,也可能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切勿因人情关系拖延维权。
- 针对本案中薛某甲提出的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求,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予直接支持: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需公司先选出新任法定代表人,仅以辞职为由要求涤除登记的,因违反公司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建议在辞任前督促公司完成新任人员的选任与变更登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