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就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汕尾(2025)粤15民终11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定会被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5民终1189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只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就能申请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重新鉴定申请才会被法院准许。如果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当事人仅以自行拍摄的伤情照片、自行评估的伤残等级为由提出异议的,不足以推翻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2023年7月,张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上郑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重型半挂车,造成张某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张某甲构成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一项。保险公司以其工作人员自行到医院复勘拍摄的照片显示张某甲张口受限仅构成十级伤残为由,先后在一审、二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张某甲上诉提出,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中有41679.91元被医院退回或支付失败,一审多扣除了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自行拍摄的照片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因此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同时根据双方确认的垫付金额,改判保险公司向张某甲支付理赔款316550.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5民终118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尽量选择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避免单方委托鉴定被对方提出异议,拉长维权周期甚至需要二次鉴定; 2. 保险公司或者肇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的四种重新鉴定情形,仅靠自行拍摄的照片、非专业人员的伤情判断无法推翻专业鉴定结论; 3. 受害人要妥善留存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银行流水、医院退费凭证等证据,若存在垫付费用支付失败、原路退回的情况,诉讼中可要求据实核算抵扣金额,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