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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商铺租赁合同同时存在以哪份为准?解除后场地占用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34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铺租赁交易中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应当以哪份作为履行依据?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后,出租人已采取停电措施的,承租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346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多份租赁合同的履行依据判断不以签订时间为唯一标准,需结合双方履行过程中的函件往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双方是否有替代履行的合意来综合认定。本案中虽然存在两份内容有差异的租赁合同,但从双方往来催款函均指向2024年6月2日签订的版本、该版本内容更符合商场出租的交易习惯,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合意仅履行后续简化版合同,因此应当以2024年6月2日签订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其次,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及时腾退场地属于无权占有,即使出租人采取了停电措施,承租人仍需支付占有使用费,但法院会结合出租人过错、场地使用受限程度、撤场难度酌情调整占有使用费标准,本案中法院最终酌定按照原租金标准的50%计算占有使用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清远市某有限公司租赁清远某广场户外场地经营儿童乐园,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内容存在差异的《商铺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产生纠纷,清远某公司发函催缴租金无果后停电并于2025年2月26日发函解除合同,随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多份租赁合同以哪份为履行依据;2.租金起算时间如何认定;3.合同解除后场地占有使用费是否应当支付及标准。

法院观点:首先以2024年6月2日签订的内容更全面、符合交易习惯且为双方往来函件共同指向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其次承租人2024年10月已实际试营业产生收益,租金起算不以商场整体开业为前提,承租人欠付租金构成违约;最后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腾退属于无权占有,结合停电导致使用受限、撤场难度等因素酌定按原租金50%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合同解除、支付欠付租金、没收保证金等判项,改判承租人按10000元/月标准支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场地占有使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346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商铺租赁交易中如果存在多份合同,应当在后续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最终版本,此前签订的所有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避免后续对合同履行依据产生争议;第二,承租人如果认为出租人未履行适租义务,应当及时发函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不要以拒付租金的方式进行抗辩,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承担不利后果;第三,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场地,否则即使无法正常使用场地也可能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不要以占用场地的方式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