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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未告知用药风险致患者死亡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36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基层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药时未履行完整的用药风险告知义务,患者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死亡的,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369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法院有权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及责任比例,无需完全依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判。其次,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药时,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履行完整的告知义务,包括用药方法、禁忌、不良反应及异常症状应对措施,未尽到该审慎注意义务的,即便鉴定结论认为诊疗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个体诊所未询问老年患者溃疡病史、未告知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胃肠不良反应风险、患者出现不适时未提示停药就医等多重过错,酌定诊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完全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当的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最新案例

2022年9月5日,老年患者刘某因腰腿疼到广东清远某个体诊所就诊,诊所开具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药物,未询问刘某是否有溃疡病史,也未告知该药的胃肠道不良反应及风险。9月6日刘某服药后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家属电话咨询诊所经营者申某,申某告知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9月7日刘某因腹痛加重住院,9月9日因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诊疗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诊所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10%赔偿责任,共向死者家属赔偿92534.54元。诊所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3693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基层医疗机构接诊老年患者时,应当严格履行用药前的病史询问义务,尤其是开具非甾体类抗炎药等有明确胃肠道不良反应的药物时,必须核实患者是否有溃疡、胃肠疾病病史,从源头降低用药风险。第二,开具处方药时应当完整履行告知义务,除用药剂量、服用时间外,还应当明确告知药品不良反应、禁忌人群以及出现不适后的应对措施,不得仅简化告知单一注意事项。第三,患者或家属咨询用药后不适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导停药并建议及时就医,避免损害后果扩大。第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仅为专业参考证据,并非法院定案的唯一依据,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未尽告知义务、未按规范操作等过错的,即便鉴定结论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