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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事后补欠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37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屋、装修、偿还房贷、购买车位,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多年后,子女一方单独向父母补写一张大额《欠条》。这种情况下,父母能否凭这张欠条要求子女配偶共同偿还,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不在于“父母是否实际出过钱”,而在于:这些出资在法律上究竟是借款,还是基于亲属关系的资助或赠与;如果是借款,是否能进一步让未签字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3700号生效判决分析:父母为已婚子女家庭购房、装修等支出大额款项,并不当然等于借款。尤其是在款项支付多年后,只有子女一方单独补写《欠条》,而没有配偶签字确认、通讯记录、还款约定、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出资当时”已经形成借贷合意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将全部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三个方面:

  • 第一,欠条形成时间。案涉款项最早发生于2016年,而《欠条》出具于2021年,属于事后多年补写,证明力受到限制。
  • 第二,欠条签署主体。《欠条》仅由子女一方孔某乙出具,配偶陈某乙没有共同签名,也没有事后追认。
  • 第三,借贷合意证据。父母未能提交在每笔款项支付当时或合理期间内,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借款、约定还款的直接证据。

因此,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仅凭事后由夫妻一方单方出具的《欠条》,不足以证明父母出资时各方已经明确形成借贷合意,也不能仅因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当然追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征和律所解读:自然人借款不仅要有款项交付,还要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亲属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法院通常会结合家庭关系、资金用途、借条形成时间、是否催收等因素综合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父母出资是否构成赠与,并非只看有没有书面赠与合同,而要结合出资背景、登记情况、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以及是否存在明确还款约定来判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征和律所解读:购房、装修等支出金额较大,通常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若要求未签字配偶承担责任,应进一步证明配偶共同举债、事后追认,或能够证明该债务本身确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且有明确偿还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条说明,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首先看是否有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诉讼中就容易产生借款、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争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孔某甲、黄某主张,其为儿子孔某乙及儿媳陈某乙婚后购房、装修、还房贷、买车位等支出款项。后孔某乙向父母出具《欠条》,载明相关款项合计2200000元。孔某甲、黄某据此主张该债务属于孔某乙与陈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某乙共同清偿。

争议焦点:案涉《欠条》所载款项性质究竟是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或资助,还是民间借贷;如果认定为借款,陈某乙是否应作为配偶共同偿还。

法院观点: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父母与已婚子女之间的大额经济往来,具有亲缘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套用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举证规则。案涉《欠条》系款项交付多年后由孔某乙一人补具,孔某甲、黄某未能提供在款项交付当时或之后合理期间内,陈某乙、孔某乙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对于数额巨大的购房款、装修款,出借方多年未要求作为产权共有人之一的陈某乙确认债务,也不符合通常借贷习惯。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孔某甲、黄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已经确认的38282.58元借款及相应保全申请费由陈某乙与孔某乙承担;孔某甲、黄某关于2200000元欠条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陈某乙共同偿还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370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装修、还贷出资,如果真实意思是“借款”,不要等到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或多年后再补欠条。事后补写的欠条,尤其只有子女一方签字的欠条,在诉讼中很容易被配偶抗辩为“串通形成”“事后补证”“并非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建议,类似家庭出资应提前做好以下安排:

  • 明确文件性质:出资前或出资同时签署《借款协议》或《出资协议》,写明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或是否无息。
  • 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如果希望未来由子女夫妻共同偿还,应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只让自己子女单方出具借条。
  • 转账备注要清楚:转账时备注“购房借款”“装修借款”“代还房贷借款”等,并保留银行流水。
  • 保留沟通证据:微信、短信、录音、邮件中关于借款、还款、延期等内容,应完整保存。
  • 避免金额与凭证不一致:借条金额、转账金额、购房合同、装修合同、还贷记录之间应能够相互印证。

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先做证据梳理:区分哪些款项有明确借款备注、哪些款项有配偶确认、哪些款项只有亲属间资金往来事实。诉讼策略上,不宜简单认为“钱用于夫妻房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围绕借贷合意、共同意思表示、款项流向和受益情况进行完整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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