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签委托合同未走民主程序要付律师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39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小组负责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是否有效?律师事务所实际完成代理服务后能否主张约定的律师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3908号生效判决分析:村小组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负责人对外代表村小组签订合同的行为,只要相对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明知负责人超越权限的情形,即便未经过内部民主议定程序,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村小组明确知晓律师的代理行为且未提出异议,甚至已经实际享受了代理服务成果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律师费,仅以签订合同未走民主程序为由拒付费用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安排,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英德市7个某某村小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所代理7个村小组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件,律师费合计7000元。后律所依约完成了出庭应诉、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等全部代理工作,最终案件胜诉,但7个村小组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律师费,律所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7个村小组是否应当向律所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合同加盖有7个村小组的公章,且有对应负责人签字,形式真实合法;其次在代理案件的二审庭审中,部分村小组负责人到场参与庭审,未对律所的代理身份提出异议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足以认定村小组认可案涉代理行为;最后即便案涉合同因内部程序问题存在效力瑕疵,律所已经实际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村小组也实际享受了胜诉的服务成果,应当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7个某某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7000元,驳回律所主张的违约金诉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3908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法律服务机构而言,与村小组、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前,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同意委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文件,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内部审批流程,相关法律后果由组织承担”,避免后续发生合同效力争议。
- 对村小组等自治组织而言,若对委托代理行为有异议,应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就明确对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若当庭未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庭审笔录的,后续再以未走民主议定程序为由拒付律师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即便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受托人已经实际完成委托事务,且委托事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对应服务的合理对价,不会因为合同无效就完全免除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