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村集体拆除后诉请恢复原状为何不被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40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以“三清三拆”名义拆除村民所有的旧房后,村民起诉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法院会支持该诉请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4070号生效判决分析:恢复原状作为物权保护的法定责任形式,并非只要存在拆除行为就必然得到支持,需同时满足两项前提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恢复原状具备客观可能性,二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完全拆除,重建需要履行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等法定程序,无法通过法院强制判决实现;且案涉房屋为建造百年的旧房,仅用于堆放杂物无居住使用价值,恢复原状不具备经济合理性,因此法院未支持业主的恢复原状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张某甲、张某丁兄弟所有的百年祖屋被连州市某甲村民小组以“三清三拆”人居环境整治名义拆除,张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屋内生产工具等财产损失1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无权属证书,面积、结构等核心信息无明确依据,且房屋已被完全拆除,重建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客观上不具备恢复可能性;同时案涉房屋已建成百年,仅用于堆放杂物无居住使用价值,恢复原状不具备经济合理性。此外生效行政裁定已认定案涉房屋的拆除主体为连州市某甲村民小组,张某甲要求村委会、镇政府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某甲二审期间新增的6万元房屋损失赔偿请求,告知其可另行起诉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4070号
-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房屋被拆除前应提前固定证据,包括房屋原貌照片/视频、权属证明、屋内物品清单等,避免事后举证不能;
- 起诉时不要仅主张恢复原状,应同步准备财产损害赔偿的备选诉讼方案,明确损失金额,避免恢复原状诉请不被支持时陷入维权被动;
- 所有诉讼请求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全部提出,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不会直接审理,只能另行起诉,会额外增加维权时间成本;
- 村集体实施“三清三拆”等整治工作也需遵守法定程序,未征得村民同意擅自拆除合法房屋的,村民可依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