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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仅凭微信聊天和调解记录能算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31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微信沟通记录、工地受伤后的社区调解纪要,能否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3150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者仅能提供零散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明确约定岗位、薪资、工作时间、管理规则等核心劳动权利义务)、以及调解过程中的协商性表述,不足以证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劳动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法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邓某主张其于2023年11月受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的微信邀约,入职该公司担任木工,在工地工作第二天不慎摔伤。后双方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就赔偿事宜调解,调解纪要中记载邱某为“包工头”且同意赔偿2.3万元,邓某据此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微信聊天仅为邀约协商承揽事宜,未约定任何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微信聊天内容无法体现某公司有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其次,邓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需遵守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公司与邓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3150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务必留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明确约定岗位/薪资/工作时间/管理要求的聊天记录等,切勿仅凭口头约定或零散的沟通就上岗;另外,调解过程中对方的妥协性赔偿表述,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维权时需提前收集充分的核心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败诉。

2. 对用人单位而言:若与合作方属于承揽、外包等非劳动关系,务必签订书面的承揽/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用工过程中避免直接对承揽方的人员进行考勤、工作安排、纪律管理等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管理行为,也不要直接向其发放劳动报酬,防止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必要的用工责任。

3. 此外需注意:若双方确属承揽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维权,与工伤赔偿的标准、责任划分规则均有明显差异,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