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能要求未实缴股东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93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后余额为0,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9378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仅以公司账户无余额为由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院不予支持。只有满足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本案中债权人仅提交了公司账户余额为0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已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其主张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B公司因资金周转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标准。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按约定还款,A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主张B公司股东张某、毛某在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向A公司偿还本金50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驳回A公司对张某、毛某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B公司账户查封余额为0、股东毛某为失信被执行人、B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二股东实缴均为0,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B公司账户无余额,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因此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937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向公司出借款项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实缴出资情况、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提前评估交易风险,必要时可要求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降低回款风险。
- 起诉时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能仅提交公司账户无余额的证据,还需收集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公司无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其他财产的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才能满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 若诉讼阶段未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可在执行阶段拿到法院终本裁定后,另行起诉要求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此外本案还明确了一项裁判规则:只要债权人对签约人身份、授权材料的审查善意无过失,即使公司事后主张借款协议上的公章系伪造,公司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无需过度担心公章真伪问题影响自身债权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