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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遗留物品未腾退要付占有使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云浮(2025)粤53民终1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未及时腾退遗留物品占用租赁场地的,出租人主张占有使用费时,法院如何认定占用费金额及双方责任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53民终16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负有法定腾退义务,因遗留物品占用租赁场地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承租人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其次,出租人负有法定减损义务,在明知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且未付租金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未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了合理腾退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算的占用费,超出合理期限的部分仅支持与遗留物品实际占用空间对应的占用费,平衡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李某将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8卡商铺及仓库,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出租给彭某,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租金付至2024年1月。2024年1月底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但彭某遗留大型机械、空调、杂物等物品在案涉场地内,经出租人多次催告仍未完全搬清,直至2024年12月才搬走大部分物品,同时租赁期间5道卷闸门被损坏。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卷闸门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口头租赁合同因租赁标的物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效,酌定2024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合理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4000元/月计算占有使用费共12000元;2024年5月1日起出租人负有减损义务,仅支持按遗留物品实际占用空间对应的1000元/月标准计算至2024年12月15日,共7500元,占有使用费合计19500元;同时结合李某提交的损坏证据及维修支出凭证,支持卷闸门赔偿款7500元。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53民终163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承租人而言:租赁关系终止后务必及时腾退全部物品,与出租人签署书面的场地交接确认书,明确租赁物状态及交接时间,避免后续被主张占用费;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搬离物品的,应当与出租人协商临时存放方案,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存放期限、费用等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 对出租人而言:首先出租房屋前要确保房屋取得合法建设规划手续,避免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其次承租人逾期腾退的,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方式固定催告证据,在合理催告后及时采取减损措施,比如将遗留物品集中存放至部分场地,其余场地正常对外出租,避免场地长期空置导致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予支持;若租赁物出现损坏的,要及时固定损坏证据,留存维修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避免举证不能。
  3. 无论出租还是承租,建议尽量签署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义务、租赁物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