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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重组利息能不能按民间借贷4倍LPR调整?征和律所结合广东(2025)粤民终20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不良债权重组业务,约定的重组补偿金、违约金合计过高的,是否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的上限进行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民终2067号生效判决解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从事不良债权收购、重组等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债务人主张按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调整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若约定的重组补偿金、违约金等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可参照金融审判相关规则调减至年利率24%以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一条: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真实案例

某资产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收购某集团公司对惠某某实业公司、惠某某房地产公司、惠某B实业公司的不良债权后,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各方共同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重组补偿金年利率为25%,逾期还款还需支付违约金。因惠某某实业公司等三方逾期未还款,某资产管理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重组补偿金与违约金合计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惠某某实业公司等三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张案涉交易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应当按4倍LPR上限调整利息。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案涉业务属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开展的不良资产重组金融业务,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审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民终2067号
  •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债务重组业务时,应当充分知晓此类债务利息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规则,签署重组协议前需审慎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逾期后承担高额违约责任。
  2.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时,也应当合理设置重组补偿金、违约金标准,若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3. 债务人若主张不良债权收购业务实为变相放贷的,应当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仅以交易存在担保、资金监管等特征不足以否定不良资产重组业务的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