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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货物质量问题主张抵扣货款未提反诉法院会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宁(2025)桂01民终63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自身损失,要求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抵扣损失,但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2.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1民终634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针对质量抗辩抵扣货款的问题,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买受人若主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抵扣货款的,属于独立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若买受人仅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要求抵扣货款、未提起反诉,且对方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处理的,法院对其抵扣主张不予支持,买受人可就质量损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其次,针对保证合同独立性条款的效力问题,《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若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实际不存在的,保证合同因缺乏基础法律关系不发生效力,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广西某有限公司自2021年起向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供应电池组,双方多次签订销售订单,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2023年经双方多次对账,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尚欠广西某有限公司货款2820828元未付,广西某公司多次催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张某乙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深圳某公司抗辩广西某公司供应的电池存在漏液、断镍片等质量问题,造成其各项损失共计957686.6元,要求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抵扣该笔损失,但其在一审中未就质量损失提起反诉。张某乙则抗辩《个人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为特定编号的《购销合同》,该主合同实际不存在,故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以质量问题主张损失抵扣货款属于独立的反诉请求,其未在一审提起反诉且广西某公司不同意二审一并处理,故对其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就质量问题的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案涉《个人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未实际签订,且合同中关于保证合同独立性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张某乙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1民终634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若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自身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及时提起反诉,一并主张损失抵扣,否则仅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会直接支持抵扣诉求,需另行起诉将增加维权时间、经济成本。质量争议涉及金额较大的,建议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成因及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固定相关证据。
  2. 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明确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对应的主合同具体编号、交易范围、债权金额等核心信息,避免出现主合同不存在、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情形;同时不要约定保证合同独立性条款,该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无法达到约定的担保目的。
  3. 买卖双方就质量问题、欠款支付协商的和解方案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盖章确认,未签字盖章的和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协商过程中作出的妥协让步不能作为后续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