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能否胜诉要回货款?征和律所结合北海(2025)桂05民终1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仅能提供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权利人主张欠付货款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5民终1579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并非只有合同原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权利人无法提供合同原件,但能够提供付款记录、货物交付验收凭证、沟通记录、催款凭证等其他佐证材料,且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法院会采信合同复印件的效力,依法支持权利人追讨欠付货款的合法诉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贵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北海某设备公司2013年签订《物资购销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对方采购电力设备,总货款433161.6元,刘某甲为该笔业务的实际供货人。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15年向刘某甲支付货款25万元,剩余货款长期未付。后北海某设备公司注销,注销前明确该笔业务的全部债权归刘某甲所有。
刘某甲因合同原件遗失,仅能向法院提交《物资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交了设备验收意见书、资料移交清单、付款转账记录、2016年至2023年期间的催款短信记录等佐证材料。某甲公司辩称合同复印件不具备证据效力、己方不是合同相对方、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甲公司向刘某甲支付剩余货款183161.6元及逾期利息,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甲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5民终157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日常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送货/收货凭证、对账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所有原始交易资料,尽量避免原件遗失导致的举证风险;
- 若确实不慎遗失合同原件,要第一时间收集补充其他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付款凭证、货物交付验收记录、催款记录等,只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依然可以合法主张权利;
- 挂靠第三方公司开展业务的,建议提前与挂靠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交易债权的归属,避免后续出现主体不适格的维权障碍;
- 催款时要向合同相对方的注册地址、授权对接人发送催款函,同时留存好催款凭证,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