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签空白借款合同称未收到借款能否定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海(2025)桂05民终1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空白借款合同称未收到借款能否定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海(2025)桂05民终1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主张自己签署的是空白借款合同、未实际收到出借的款项、合同系被胁迫签署的,是否能据此否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5民终16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签署法律文件的行为应当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即便签署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处为空白,只要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处有本人签字捺印,该行为就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自愿与后续填写的出借人成立借贷合意。其次,对于10万元这类小额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若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已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确认收到”,且借款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认定出借人已完成交付义务。最后,借款人主张合同系被胁迫签署的,应当提交报警记录、胁迫相关的音视频证据等予以证明,未举证的该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付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其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是空白合同、自己未实际收到10万元现金、合同系被王某胁迫签署,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合同》核心条款处均有付某本人签字捺印,合同明确约定10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且付某已确认收到,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签署合同,且其收到王某的催款信息后未提出异议,还曾支付过利息。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桂05民终163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任何情形下都不要随意签署留有空白条款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若确需签署,务必将出借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填写完整后再签字捺印,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 若遭遇胁迫签署债权凭证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不要拖延至被起诉后才主张胁迫,否则很难举证获得法院支持;3. 出借人采用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除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事实外,尽量保留自身的取款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佐证自身的出借能力和交付事实;4. 借款人若未实际收到借款,一定要及时向出借人提出异议,索要借款或者要求销毁债权凭证,不要长期默认债权凭证的效力,否则可能被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