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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否认借条签名真实性且主张未收到借款要不要还钱?征和律所结合北海(2025)桂05民终18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否认借条签名真实性、主张未实际收到借款,申请笔迹鉴定但因自身未提供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5民终1831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下借款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书证,借款人否认签名真实性但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且因自身原因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借条签名真实、借贷合意成立;其次,对于小额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只要出借人能够对交付过程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借条载明的“借到现金”等内容,法院会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借贷关系生效。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周某乙持载明甘某签名的8800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甘某、周某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甘某一审中抗辩称借条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也未实际收到借款,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主张2019年转给周某乙的500元是委托代缴水电费并非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甘某偿还周某乙本金83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甘某、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条明确载明“借到周某乙现金8800元”,甘某否认签名真实性但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无法进行系其自身未提供比对样本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8800元属于小额借款,现金交付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结合借条内容及催款记录可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甘某主张500元为代缴水电费无证据支撑,应认定为还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5民终183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即使是小额借款也优先选择银行转账交付,确实需要现金交付的,应当在借条中明确注明“今借到现金XX元”,同时留存催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借款人若否认借条真实性、主张未收到借款,应当积极收集相反证据,申请笔迹鉴定的务必按照法院和鉴定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比对样本,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已经还款的,要留存还款凭证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还款,避免产生歧义。
  3. 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当在法定15天上诉期内及时提起上诉,未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将仅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非上诉人的诉求不会纳入二审审理范围,本案中周某乙未提起上诉,其要求周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未予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