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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签脚手架分包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5)桂08民终13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8民终1336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只要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完成有效结算,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及结算文件主张折价补偿款,即对应工程款,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广东某有限公司承包广西贵港年产1000万棵圣诞树建设项目后,于2022年11月与广西贵港市某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安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将项目脚手架安拆工程分包给后者施工。2023年9月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共同签署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080362.45元,已付963734元,尚欠2116628.45元。结算后广东某有限公司又支付了65万元,剩余1466628.45元未支付。

广东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广西贵港市某有限公司无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案涉合同无效,且结算单是实际施工人邓某的个人行为,项目章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结算对其不发生效力。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确实无效,但双方已就工程价款完成有效结算,邓某作为广东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项目章的结算单对其具有约束力,广东某有限公司也已按结算单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某有限公司需向广西贵港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8民终133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前,应当严格核查承包人的对应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工期、质量、结算等多重风险;同时要完善内部用章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公章的使用权限,对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项目章,要做好对外公示,避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 承包人承接工程时应当确保自身具备对应资质,确因客观原因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要注意保存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结算明确,即便合同无效也有权主张对应工程款。
  3. 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项目部公章,不能用于签订新的经济类合同,但可以用于对已履行合同的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确认,发包方不能仅以公章标注为由否定结算效力。
  4. 目前我国多地已经试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要结合工程性质、当地政策综合判断,并非所有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都会被认定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