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提交结算单发包方逾期未回复能否视为认可?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5)桂08民终14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能否直接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8民终1449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当事人之间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合法有效,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可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规则的,不能直接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定,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有发包方有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核心内容,且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未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结合全案证据采信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赵某提交的结算任务单有发包方工作人员朱某乙在填表人处签字,且赵某将结算文件发送给项目负责人卢某甲后对方未提出任何异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采信赵某提交的结算单,改判支持了赵某的大部分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2年广西某有限公司将贵港某基础设施项目的围墙、岗楼砌砖、抹灰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赵某,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程款。赵某于2022年12月25日完工并交付工程后,广西某有限公司迟迟不与赵某办理结算。2023年5月8日赵某将7份有公司工作人员朱某乙签字的结算任务单通过微信发送给项目负责人卢某甲,卢某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赵某索要劳务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赵某举证不能为由采信广西某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判决该公司向赵某支付255000.74元劳务款及相应利息。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广西某有限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为其单方制作,未向赵某送达也未获得赵某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赵某提交的结算单有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发送给项目负责人后未收到对方异议,可信度更高,故以赵某发送的结算单为准核算劳务款,最终改判广西某有限公司向赵某支付劳务款388901.65元,并从2022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8民终144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注意留存所有工程量确认、结算沟通的书面、微信聊天、邮件等证据,提交结算文件时尽量通过EMS书面邮寄(备注“XX项目结算文件”)、向有权限的项目负责人微信/邮件发送的方式送达,明确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答复,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第二,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不能仅以对方未回复就直接主张按单方结算金额付款,尽量在结算文件上要求对方有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提交;
- 第三,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对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应当及时预缴鉴定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避免因未完成举证义务承担不利后果;
- 第四,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签订的分包合同虽属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仍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