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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买卖合同买方拒付货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5)桂08民终14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买方以对接工作人员无结算权限、非指定人员签收货物、货物单价未明确认可为由拒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8民终1477号生效判决解答: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口头交易中,只要卖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接人员为买方工作人员,报价后买方未提出异议且实际接收货物,现场人员签收符合行业交易惯例,卖方发送结算单后买方长期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的,即便买方以工作人员无结算权限、非指定人员签收、单价不认可为由抗辩,法院也会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支持卖方的货款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建设公司因承建贵港某搬迁重建项目需要,由项目施工员戴某对接向黄某采购路基泥渣,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0年12月黄某配偶通过微信告知戴某泥渣送到工地单价为43元/吨,戴某未提出异议,黄某随后按要求供货,货物由戴某或工地其他在场人员签收。2021年2月黄某方向戴某发送总金额为53051元的结算单,戴某未提出异议,此后某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戴某也垫付货款1万元,尚欠33051元未付。某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戴某无结算权限、非戴某签收的货物不予认可、泥渣单价远高于市场价,拒付剩余货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戴某作为项目对接人接收报价后未提异议且实际接收货物,施工现场由其他在场人员签收货物符合建筑行业交易惯例,黄某发送结算单后买方长期未提出异议还支付了部分货款,足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对某某建设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因二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戴某垫付的1万元可抵扣货款,法院对欠款金额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建设公司向黄某支付尚欠泥渣款3305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305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8民终147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开展交易,建议优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单价、指定签收人、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的举证风险。
  2. 卖方履约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交易沟通记录、送货单(尽量由指定人员签收,非指定人员签收的要及时和对接人确认)、结算单、催款记录等,发送结算单后若对方未回复,可发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限期X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认可结算金额”,固定对方默示认可的证据。
  3. 买方若对供货数量、单价、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长期沉默不回应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视为对卖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