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5)桂08民终1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一方主张双方为合伙投资关系、款项为投资款,另一方持有借条主张为民间借贷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8民终1501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区分合伙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本质:如果出资方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经营亏损风险,仅收取固定收益,即便另一方主张是合伙关系,只要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合意、盈亏约定的,结合借条、还款承诺等债权凭证,法院会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本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真实案例
原某与谭某因保险业务相识,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原某以垫付学生保险资金为由,先后向谭某借款共计142000元,期间原某出具两份债权凭证,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固定金额的“礼品折现奖励”(实为利息)。借款后原某仅偿还13500元,剩余款项未按期归还,谭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某还本付息。
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借条是为了应付谭某家人出具的虚假意思表示,双方为合伙关系无需还款,且合伙事务未终止不得分割财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共担风险的合意,且案涉债权凭证明确约定还本付息,谭某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仅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某需向谭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4312.12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8民终150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进行投资还是出借资金,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法律关系性质、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如为民间借贷,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留存好借条、转账记录、催款凭证等证据。
-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方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合伙协议、盈亏约定、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实践中不少商事主体为了规避投资风险,以“合伙”“投资”为名行“借贷”之实,约定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此类约定一旦发生纠纷,通常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