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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已通车使用,能否突破约定付款节点索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5)桂08民终16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方无相应资质被认定无效后,发包方能否以合同约定的“整体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付款节点未达到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8民终1698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的,若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如道路通车、建筑物投入使用等),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标准主张工程款,发包方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审计等付款节点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资金占用损失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真实案例

某建设公司承接贵港市某道路改造工程后,先后将沥青路面摊铺劳务转让、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贵港市某建材公司,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2023年12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某建设公司尚欠劳务款742737.34元,且案涉道路已经拆除围挡正式通车使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为由拒绝付款,贵港市某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劳务款及逾期利息,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8民终16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建设工程类项目必须具备对应资质,否则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即便最终能够索要工程款,也会面临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利息主张受限等风险,施工前务必核实自身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2. 建设工程完工后如果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只要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如道路通车、房屋交付业主入住、设备投入运行等),即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无需等待合同约定的审计、整体验收等节点,可直接主张支付全部工程款。
  3. 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要及时留存结算凭证、工程交付使用的相关证据(如通车照片、使用录像、沟通记录等),若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规则,维权时主张律师费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可优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