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未经第三人同意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未取得原合同相对方同意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284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案涉《协议书》是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无需以第三方某丙公司的同意作为生效条件。即使后续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未获得某丙公司认可,也仅影响该转移行为对某丙公司的对外效力,不影响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之间《协议书》的内部效力,某甲公司仍需按协议约定向某乙公司承担对应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3年某乙公司承接某丙公司发包的广西博白县蕉林水库项目劳务,2024年4月因某乙公司施工能力不达标,某丙公司通知某乙公司退场。2024年4月20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将案涉项目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某甲公司,其中明确约定某乙公司为项目开具税票产生的税款由某甲公司承担。后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税费,某乙公司于2025年1月自行缴纳税费56267.29元及滞纳金7157.94元后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对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合法有效,某甲公司违约,判决支持某乙公司全部诉请。某甲公司以协议未取得某丙公司同意属于无效协议为由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丙公司是否同意不影响协议在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之间的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28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债权债务转让类协议前,建议明确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需转让行为对原合同相对方产生约束力,务必提前取得原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避免后续履行受阻。
-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使转让行为未获得第三方同意,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仍属有效,违约方仍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以第三方未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 涉及税费承担的约定建议明确税费的所属期间、计算标准、支付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约定由第三方承担税费的,务必及时督促对方缴纳,避免产生滞纳金、罚款等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