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分配协议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多领工程款是否要返还?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3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各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分配协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无合同关系但多领取了工程款的第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34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署的工程款分配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的结算文件,对所有签字方均有约束力。即便原合同约定审计作为付款前提,只要分配协议未将审计设置为付款条件,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发包方不能以未完成审计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其次,第三方无合法依据多领取属于他人的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即便其不是原合同的相对方,也应当在多领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自愿出具的欠条具备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2017年玉林某装饰公司中标兴业县某小学围墙翻新及校园文化装饰项目,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某小学为申请拨款将该项目与其他工程打包招标,由广西某工程公司中标后分包给陆某施工,工程款全部拨付给陆某。2021年某小学、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三方签署《协议书》,明确打包项目总工程款中装饰公司应得313000元,陆某应得48万余元。陆某领取全部67.4万元工程款后,自认多拿了9万元并向装饰公司出具欠条,但未按期还款,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1. 三方签署的《协议书》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2. 陆某是否应当对多拿的9万元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结算性质的文件,案涉项目已经交付使用7年,某小学以未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装饰公司313000元及逾期利息;陆某自认多领取9万元工程款且出具欠条,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在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345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类项目各方如果就款项分配达成书面协议,一定要明确款项性质、支付时间、是否需要扣除税费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就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不需要额外等待审计结果,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审计为付款前提。 2. 施工方如果遇到发包方以项目打包招标、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付款的,要及时留存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证据,以及各方沟通款项支付的聊天记录、书面文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 工程参与方如果收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属于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自愿出具的欠条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具备法律效力,应当按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