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抵押车被第三方拖走能要求卖家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4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的二手抵押车被抵押权人或其他债权人拖走,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返还购车款?即便合同约定“车辆被第三方收车损失由买受人自担”,出卖人是否可以完全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421号生效判决分析:
- 双方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本质为车辆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
- 即便合同约定了车辆被第三方收车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也不能完全免责:出卖人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同意就转让抵押车辆,对车辆后续被拖走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抵押、无法过户的权利瑕疵仍购买,自身对交易风险也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时长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通常不会支持全额退款或完全不退款的主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陈某甲向陈某乙购买抵押车辆,双方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车辆转让价格103800元,陈某乙明确告知陈某甲车辆无法过户,存在被贷款公司、其他债权人收车的风险,相关损失由陈某甲自行承担。陈某甲付清全款后取得车辆使用权。2024年4月,案涉车辆被其他债权人拖走,陈某甲报警后警方告知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
车辆被第三方拖走后,陈某甲是否有权要求陈某乙全额返还购车款。
法院观点
陈某甲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并非陈某乙仍购买,应当对交易风险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同意就转让车辆,对车辆被拖走的后果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诉请的判决,酌定由陈某乙向陈某甲返还购车款40000元,驳回陈某甲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42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抵押车(俗称“半价车”)交易风险极高,即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也需谨慎购买,即便签订了风险自担的格式条款,后续车辆被拖走后也很难主张全额退款,往往需要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 如果已经购买抵押车被第三方拖走,第一时间要报警留存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被拖走的事实、拖车主体身份进行记录,仅持报警回执不足以证明车辆丢失的事实,诉讼中很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请;
- 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核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确认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出售证明,避免后续产生权属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