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附加三者险空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4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空车前往装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445号生效判决分析:该情形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主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期为“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若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未对责任起讫期作出单独约定,应当适用主险的责任起讫规则。车辆空车前往装货时,尚未装载保险货物,保险责任尚未启动,因此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最新案例
陈某为其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在某某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2024年3月31日,陈某雇佣的司机庞某驾驶空车前往装运沙石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2人死亡、多车损坏,陈某经法院生效判决需向第三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891.5元。
陈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未单独约定责任起讫期,应当适用主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的约定,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车状态,未装载保险货物,保险责任尚未启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445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注意区分货运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两类保险性质完全不同,货运险以货物运输风险为保障核心,费率远低于普通商业三者险,仅能覆盖载货运输期间的风险,营运车辆建议同时投保足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避免空车出行发生事故无法获赔。
- 投保时仔细核对保险责任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范围、责任起讫期、免责情形等核心内容,对于有歧义的条款可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说明,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理赔前先核对赔付条件:发生事故后先对照保险合同约定确认是否符合赔付条件,再对应准备证据材料申请理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