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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仅约定单方承担律师费守约方能否主张?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4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仅约定乙方违约需承担甲方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未约定甲方违约时需承担乙方律师费的,乙方起诉要求甲方承担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低时守约方能否申请调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48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若合同仅对单一方违约时的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并未对等约定另一方违约时的律师费承担条款,且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守约方仅以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为由主张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低,不足以覆盖守约方资金占用损失的,法院可参照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以一年期LPR的1.3倍调整违约金标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2024-2025年,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广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乙方)签订两份渠道分销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楼盘销售分销服务,甲方按2万元/套支付佣金。合同仅约定乙方违约时需承担甲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未约定甲方违约时需承担乙方的同类费用,且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01‰(年利率0.365%)计算。

后甲方拖欠乙方14套房屋的佣金共计28万元拒不支付,乙方起诉要求甲方支付佣金、按LPR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13000元、保全保险费等。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支持了乙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请,甲方不服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未约定甲方违约时需承担乙方律师费,乙方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改判撤销一审关于律师费的判项;同时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乙方资金损失,维持了一审调整为按LPR1.3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48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违约条款的对等性,若需对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支出,一定要将该条款明确写入合同,避免仅约定己方违约责任的单向义务条款,否则后续维权时主张律师费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 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低(如本案中日利率0.01‰,年利率仅0.365%),守约方可举证证明实际资金损失,向法院申请调高违约金,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逾期罚息规则主张LPR的1.3-1.5倍的资金占用损失。
  3. 涉及分销、代理等有偿服务合同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流程、付款时间、违约赔偿范围,避免后续就付款金额、违约损失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