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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能否要求工程共同承包人、债务人配偶承担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4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工程共同承包人、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484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合同签署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主张合同外主体承担付款责任的,应当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第一,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工程共同承包人系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无法证明共同承包人作出了共同承担货款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无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所负的买卖合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无权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若主债务人本身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债权人自然也无权要求主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向牙某甲承包的玉林某道路工程供应建筑材料,2023年双方对账后牙某甲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陈某材料款366782元,约定2024年4月30日付清。后陈某起诉主张牙某甲的配偶谭某、工程共同承包人龙某甲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追加龙某甲的配偶毛某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仅支持了陈某要求牙某甲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诉求,陈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1.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为陈某与牙某甲,陈某未能举证证明龙某甲系合同主体,无权要求龙某甲承担连带责任;2.陈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属于牙某甲与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谭某无需承担责任;3.因龙某甲无需承担责任,陈某要求追加其配偶毛某为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欠条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4年5月1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陈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48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债权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尽可能要求所有实际参与采购、共同受益的主体均在合同买方处签字盖章,避免后续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时举证不能。第二,若交易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可要求其配偶共同在欠款凭证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缺少直接证据。第三,涉及工程类材料供应的,债权人可要求共同承包人、项目发包方出具承诺函,明确其对材料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降低回款风险。第四,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围绕自身主张充分收集证据,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起诉无关主体,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