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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村民擅自占用种树,土地出租后还能要求返还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百色(2025)桂10民终29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村民擅自占用种植林木,土地已统一出租给第三方合法使用的情况下,村集体起诉要求村民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0民终2900号生效判决解答:村集体主张物权保护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否则诉求将被驳回:一是侵权人仍存在持续的侵占行为,若侵占行为已经终止且土地已由第三方合法占有使用,则不存在返还土地、停止侵害的现实基础;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村集体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若无法举证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赔偿诉求也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平果市果化镇槐前村妙冠屯由丁村民小组、甲村民小组、乙村民小组、丙村民小组四个集体共同组成,案涉“更重”地块已经行政确权为四个村民小组集体共有。2008年起,村民黄某甲在案涉地块中的0.235亩土地上种植桉树,2016年起四个村民小组共同将包括案涉地块在内的多宗土地出租给某铝矿企业用于采矿使用,租期3年,企业已足额支付全部土地租金及补偿款。2022年黄某甲种植的桉树被统一砍伐后未再种植。

后甲、乙、丙三个村民小组以黄某甲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黄某甲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2008年至起诉之日16年的经济损失共计338.4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黄某甲早已终止种植行为,案涉土地现由第三方铝矿企业合法承租使用,不存在返还给村民小组的现实基础;且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甲的种植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0民终2900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集体提起物权保护诉讼前,首先要固定侵权人持续侵占土地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近期侵占的沟通记录等,若侵占行为已经终止,或土地已经交由第三方合法使用,无返还现实基础的诉求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2. 主张经济损失必须提供充分的计算依据,比如同地段同时期的土地租金标准、集体因被侵占产生的实际支出凭证等,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若未与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对应,也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3. 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需先完成行政确权程序,待确权决定生效后再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可大幅降低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