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接受奶奶遗赠房产未明确表态算放弃?征和律所结合百色(2025)桂10民终31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有全程录像、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 受遗赠人在立遗嘱现场全程参与、协助签字、保管遗嘱,未另行出具书面接受声明的,是否属于超过60日法定时限未表态视为放弃遗赠的情形?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0民终311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代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全部形式要件,立遗嘱人吴某甲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其次,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奶奶将房产份额留给孙子属于遗赠,宁某乙在立遗嘱当日全程在场,协助立遗嘱人签字捺印、后续保管遗嘱的行为,已经当场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超过60日未表态视为放弃的情形,有权取得遗赠的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吴某甲生前与5名子女共同共有平果市某房产,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2021年11月15日,吴某甲邀请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1名代书人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遗赠给孙子宁某乙,立遗嘱过程全程录像,宁某乙在场协助吴某甲签字捺印并保管遗嘱。2022年吴某甲去世后,宁某甲以遗嘱无效、宁某乙未在60日内明示接受遗赠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宁某乙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宁某乙是否因未明确表态视为放弃遗赠?
法院观点:案涉代书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代书人签字,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意识清醒,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宁某乙在立遗嘱当日全程在场,协助签字、保管遗嘱的行为已经以实际行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超过法定时限。
裁判结果: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宁某甲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遗嘱有效,宁某乙接受案涉房产六分之一份额遗赠,宁某甲等继承人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0民终3113号
- 案由:遗赠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订立代书遗嘱时建议全程同步录像,见证人必须选择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避免后续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 受遗赠人知晓遗赠内容后,建议优先通过书面声明、微信/短信告知全体法定继承人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 若对遗嘱效力、遗赠接受等问题存在争议,建议先咨询专业婚姻继承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