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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含超法定利息部分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1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的基础债权为民间借贷,若原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上限,债务人是否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抗辩,要求扣除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部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174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的债权受让人主张。若基础债权为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便三方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也不属于有效债权,债务人有权要求将已支付的超法定上限利息部分抵扣本金,仅需偿还剩余合法债权本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唐某向案外人杨某乙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年利率24%),唐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24年5月。2024年6月唐某偿还1万元本金后,双方确认剩余本金为7万元,仍按原利息标准执行。2025年2月,杨某乙、唐某、杨某甲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还款协议》,约定杨某乙将对唐某享有的72800元债权(含本金7万元、利息2800元)转让给杨某甲,从2025年3月5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因唐某未按协议还款,杨某甲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杨某甲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唐某偿还72800元及对应利息。

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原民间借贷约定的2%月息超过法定上限,已支付的超息部分应抵扣本金。二审法院经核算,确认案涉借款合同成立时LPR四倍为年利率15.4%,双方约定的24%年利率超出法定标准,对已支付的超息部分抵扣本金后,最终改判唐某向杨某甲偿还剩余本金48562元及合法利息,驳回杨某甲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174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当充分核查基础债权的合法性,尤其是民间借贷类债权,要核实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已还款金额抵扣后剩余的合法债权金额,避免受让无效债权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 债务人即便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也不代表放弃对原债权的抗辩权,若原债权存在利息超法定上限、本金未实际足额交付、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依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扣除相应部分。
  3. 民间借贷双方结算时要注意本息合计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即便重新出具借条或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超出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