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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2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包方能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28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承包方已经完成主要施工义务且工程已交付发包方实际使用,即便双方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也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其次,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需要证明承包方未履行主合同义务,若仅为质量瑕疵问题,发包方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仅可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维修或实际产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李某甲代表富川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签订KTV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总价款380万元,工期至2024年1月10日,工程完工后尾款分三个月付清。工程完工后于2024年1月30日交付富川某有限公司投入营业使用,2024年4月15日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396万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尚欠工程款90万元,后富川某有限公司陆续支付40余万元款项,尚欠490185元未付。

富川某有限公司以工程存在隔音差、设施损坏等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还反诉要求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富川某有限公司、李某甲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90185元及利息,驳回富川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富川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已履行主合同义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双方已完成结算,富川某有限公司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其主张的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282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包方在接收装饰装修工程时应第一时间组织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并留存沟通证据,若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续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发包方不要直接以此拒付全部工程款,可先固定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就维修产生的实际损失另行起诉或与承包方协商抵扣对应工程款,单方估算的损失金额没有证据支撑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3. 承包方在交付工程时应主动要求对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留存交付凭证、结算文件,避免后续发包方以未验收为由拒付款项,针对质量保修义务也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