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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结算后出具的借条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双方存在长期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下,结算后出具的借条能否直接作为债权凭证?仅以银行流水差额主张已超额还款的,能否推翻结算借条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366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双方长期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包含现金出借、利息支付等情形无法逐笔对应的,当事人自愿出具的结算借条属于双方对前期债权债务的清算确认,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即便银行流水显示转账存在差额,也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出具借条后债务人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的,更能印证借条的真实性,债务人仅以流水差额主张超额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何某与梁某甲系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双方因资金周转存在频繁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往来,互转金额均超过百万元,梁某甲母亲梁某乙也向何某转账4.1万元。2017年6月18日,双方经结算后何某出具13万元借条交梁某甲收执,约定2017年7月31日归还,出具借条后何某陆续向梁某甲还款共计39800元。2019年4月5日,何某再次出具22万元的借条交梁某乙收执,约定每月还款2500元。后因何某未按期还款,梁某甲、梁某乙起诉要求何某归还22万元及利息,何某反诉主张其转账金额远超收款金额,要求梁某甲返还超额偿还的283569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2017年的借条为结算凭证,扣减已还款项后判决何某返还90200元,驳回何某反诉请求。何某上诉主张借条系被迫出具、流水差额证明已超额还款,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无证据证明借条系胁迫出具,且出具借条后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结算借条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36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存在多笔、长期资金往来的,建议定期对账并出具书面结算凭证,明确欠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时间,避免后续因流水混杂利息、现金交易等无法核对产生纠纷;
  2. 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时若存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否则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自愿出具的债权凭证会被认定为有效;
  3. 债权人应当留存催款证据,如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条、催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避免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4. 债务人还款时建议备注款项性质,若双方协商变更债权金额的,应当及时收回原借条或签订新的结算协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