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在林地上修建的坟墓被损毁能否主张赔偿?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3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为人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在林地上私自硬化修建坟墓,被他人损毁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要求对方不得妨碍其继续修建坟墓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396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权益具备合法性,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取得的利益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谭某在林地上硬化土地修建坟墓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在林地建造坟墓的强制性规定,其基于该违法建设行为主张的材料、人工损失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需注意,即便他人建设行为违法,普通公民也不具有强制拆除、损毁违法建设的法定权利,私自损毁财物的行为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但不会因此向违法建设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要求排除妨碍继续修建坟墓的诉请涉及殡葬管理、土地用途管制等行政监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谭某向案外人李某支付4800元林地补偿费,拟在该林地上硬化修建家族坟墓;2025年何某甲等9人以谭某修建坟墓侵占其宗族祖坟地界、未征得其家族同意为由,共同将谭某已硬化的水泥地面撬开损毁。谭某随后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甲等人赔偿经济损失16200元、不得妨碍其继续修建坟墓。
争议焦点
谭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合法民事权益、其要求继续修建坟墓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法院观点
谭某在林地上硬化修建坟墓的行为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其主张的建设损失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依法不予支持;要求排除妨碍继续修建坟墓的诉请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全部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396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如需修建坟墓,务必严格遵守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范围内选址,不得在耕地、林地等禁止区域私建坟墓,否则不仅建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处罚,产生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 如发现他人存在违法私建坟墓、违规占用土地的行为,切勿私自采取损毁、拆除等暴力方式维权,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私自损毁财物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因殡葬事宜产生的民俗纠纷,可先向当地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再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冲动维权产生额外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